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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无遗嘱且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法配合情况下继承银行存款纠纷案胜诉
发布时间: 2016/9/19 14:18:34

摘要:本案原告为独生子女,在其父亲去世后,留有4万元银行存款,且未留有遗嘱。因原告及其母亲均不知银行卡密码,且其母亲重病无法配合,在本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取得该笔银行存款。

审理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博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母女关系,冯某某丈夫王某系王某某亲生父亲,王某因病于201518日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除冯某某与王某某外无其他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在王某某整理其遗物过程中发现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该卡是王某退休工资卡,因王某一直自领工资,因此王某某和冯某均不知该卡密码。王某某遂向工商银行咨询如何能办理继承该笔款项,被告知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方能继承,但因冯某某已经85岁高龄且因病正在北京治疗,行动不便无法到达现场配合。王某某在无助情况下通过网络咨询找到了本人向本人求助。

承办过程:本案难点在于1、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仅有王某某及冯某某两个继承人;2、继承人冯某某无法在现场配合办理继承。本人在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首先对案情进行基本分析确认法律关系为法定继承纠纷,然后开始围绕案件事实组织证据并且自被继承人生前单位调取了独生子女证明,在该证明配合王某某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据证明继承人身份。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冯某某无法到场遂在本人指导下提交书面答辩状,最终法院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判决,并通过法院执行由王某某取得了该笔存款。

审判结果:胜诉,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的银行存款45421.11元(银行卡号6222023301022XXXX99)由原告王某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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