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苏浩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夫妻,双方婚后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老太一人名下。老夫妻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与二老一起住,女儿远嫁。在2012年,老夫妻私下与儿子商量一致,以后由儿子承担主要的赡养二老的责任,老夫妻同时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儿子同意后,老太和儿子一起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儿子领取了房屋权证。此后儿子也承担起赡养二老的全部赡养责任。本以为一家人就这样和睦地生活下去,但在2017年老夫妻的女儿发现了房产赠与儿子的事实,极为不满,不仅挑起了老夫妻二人的矛盾,更是成功拉拢了父亲一方的支持,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儿子心想自己合房产系合法取得且已照顾父母多年,当然不愿。后老父亲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其老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儿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伴和儿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房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儿子一方出示房屋赠与经过其父亲同意的证据,儿子出示不了。因为房产当初只登记在其母亲一人的名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也并不需要其父亲签字。而老父亲因为站在女儿一边,庭上又拒不承认当年口头同意赠与。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老母亲名下。
父母赠与的房屋过户多年,自己也一直尽心尽力地履行赡养义务却被判返还房产?儿子怎么也想不通。
在此,本律师帮助分析一下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更是详细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处分如房产这样金额大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时,共有人明确的同意是处分行为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除非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单方处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房产虽然登记在老母亲一人名下,但这是二老的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进行处分须要二老共同一致的同意,正是因为二老的儿子无法提供其父亲同意的证据,所以法院判决其败诉。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1、房产过户并非绝对安全,符合法律规定才是要领,房产登记部门的手续欠缺是隐含法律风险的,如在房屋过户登记时多加一份配偶另一方的签字,本案便不存在纠纷;2、司法认可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并不一定所有生活中的事实都能在法庭上还原,因此我们需要重视留存有效证据;3、和谐的家庭不仅需要感情维护,也需要法律保障,我们要学会通过法律手段维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