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浩所代理的借款人王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王某的父母老王和老赵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还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XXX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8日,王某向陈某阿江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向阿某借款50万元,王某于2016年5月10还款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5月2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5月10日,陈某与王某的父母老王和老赵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愿以其有处分权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涉案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某应当偿还陈某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陈某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规定。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是生效的,小王父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陈某未能取得抵押权,丧失的只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丧失请求小王父母偿还借款的权利。
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陈某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王某父母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