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原告向被告出售水泥,并运输至被告处。每月月底双方就销售数量及金额进行对账确认。在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但无果。在本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吉兴奎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某建材公司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止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由原告负责运输至被告处,价格随行就市每吨310元至340元不等。每月月底双方对销售数量及金额进行对账,对账后被告工作人员在销售明细上确认签字并加盖被告印章,同时收回销售运货小票。截止2015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销售水泥价款为665998.3元,被告仅支付250000元。原告在多次向被告索款无果后,原告遂向本律师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本案难点在于1、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围绕证据进行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另外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过本律师在法庭上围绕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观点。
审判结果:胜诉,1、判决被告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15998.3元。2、并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