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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入刑第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 2021/6/1 15:14:26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款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微博账户名“蜡笔小球”,拥有250多万粉丝)在新浪微博多次发布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烈信息,在网络平台扩散造成恶劣影响。次日,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结束后,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遂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当庭认罪认罚。

    该案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立法以来,全国宣判的第一案,对惩治犯罪、有效维护英烈名誉、荣誉、弘扬保家卫国精神、净化网络环境等起到积极的威慑和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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